2019-03-26 10:52 瀏覽量:29579 來源:遼沈晚報
2129只鳥兒被獵殺。昨日,記者從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,十三名男子因非法狩獵和買賣野生鳥類被判刑。
綏中縣陳某、王某等幾名男子,違反狩獵法規(guī),在禁獵區(qū)、禁獵期內(nèi),使用禁止捕鳥工具獵捕野生鳥類,并非法收購野生鳥類飼養(yǎng)后進行交易,檢察院指控十三名男子非法狩獵野生鳥數(shù)量達六千多只,但是他們辯解稱只有兩千多只。
2017年9月初至9月18日,被告人劉某在綏中縣高臺鎮(zhèn)附近山上使用捕鳥網(wǎng)獵捕野生鳥類1500余只,賣了2800元。2017年8月末至9月18日,被告人王某發(fā)放捕鳥網(wǎng)具給孫某、曹某等人,非法獵捕野生鳥類,同時收購他們自己獵捕的野生鳥類,王某收購野生鳥類629只,非法獲利人民幣800元。
2017年9月2日至9月14日,被告人孫某在沒有狩獵證的情況下,在前所鎮(zhèn)何家村雁路溝屯,使用捕鳥網(wǎng)具獵捕野生鳥類200只,賣給王某非法獲利人民幣300元。
原審判決認為:陳某、劉某、王某、孫某等人違反狩獵法規(guī),在禁獵區(qū)、禁獵期內(nèi),使用禁止捕鳥工具獵捕野生鳥類的行為,情節(jié)嚴重,已構(gòu)成非法狩獵罪,公訴機關(guān)指控罪名成立,予以支持。被告人陳某及辯護人辯解稱獵捕野生鳥類的數(shù)目沒有檢察機關(guān)指控6922只那么多,指出應該是2254只。經(jīng)審理查明,因六千多只是辦案機關(guān)出具的鑒定意見書,是現(xiàn)場勘查筆錄,因該證據(jù)沒有與本案無利害關(guān)系的案外人在場,且沒有被告人在場參與清點鳥的只數(shù),所以不予采納,最后本案認定為2129只。
法院判決:被告人陳某犯非法狩獵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;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獵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;被告人劉某犯非法狩獵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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